《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日前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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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6

实验者造成传染病流行将被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施行

2004年12月06日

据新华社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24号国务院令,公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个《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条例》分为七章:总则、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实验室感染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2条。该《条例》是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而制定的。

《条例》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将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还应当由不少于两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条例》还对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做了明确规定。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四类。《条例》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条例》还对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条例》还规定,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